<
关于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富蕴县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和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二、凡在富蕴县域内举办的内地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向富蕴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演出备案;举办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出具演出批文后,及时向富蕴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演出备案。
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含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等)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依法注册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提出申请和承办。
四、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应当认真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五、演出举办单位必须经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将被依法从严查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
六、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需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方可经营演出票务,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代理、预售、销售,不得参与囤票、炒票、捂票、欺行霸市等行为。
七、演出期间不得增加未经审批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演出团体、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要加强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演出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要严格加强舞台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切实有效消除演出活动中的事故安全隐患。要严格加强演员人身安全防护,认真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相应保护措施,确保演员人身安全。
九、演出团体、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必须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接受检查的或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富蕴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年7月17日
原标题:《关于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