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472万余元原富蕴县科技局局长

近日,富蕴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原富蕴县科技局局长贪污受贿共计.6万元,检方以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陶某甲,男,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贪污罪犯罪事实

年至年,陶某甲在任富蕴县科技局党组成员、局长、知识产权局局长、地震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编造虚假授课费发放表、拨付资金回转等方式,骗取科技经费及特派员项目经费25.2万元。

2.受贿罪犯罪事实

年至年,陶某甲在任富蕴县科技局党组成员、局长、知识产权局局长、地震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他人现金70.4万元。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事实

年至年期间,陶某甲利用陶某乙担任富蕴县农信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建方面为朱某甲提供帮助,陶某甲先后8次收取朱某甲现金万元。

年至年期间,陶某甲利用陶某乙先后任富蕴县农信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和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建方面为陈某某提供帮助,陶某甲先后9次收取陈某某现金万元。

检方认为,陶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便利,多次骗取公共财物并非法占有,共计2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陶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70.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陶某甲与陶某乙商议,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陶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陶某甲多次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陶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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