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大肆非法捕捞,四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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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河鲈、江鳕、哲罗鲑……6月1日,在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天然水域,公证员、渔业企业代表和当地群众共同见证了2.5万余尾鱼苗的投放。

这是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有益尝试。

当日,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新疆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富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在年、年禁渔期,王某、马某等四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非法捕捞野生河鲈鱼、东方欧鳊等水产品,并出售给他人,涉案价值达13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此外,检察机关认为,四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秉持修复性司法理念,检察人员走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所、富蕴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聘请水产专家研讨制订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方案,同被告人达成生态补偿和修复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四名被告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并限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目前,四人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媒体上刊登道歉信。

庭审当日,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生态恢复等从轻情节下,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马某、赵某、魏某四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魏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庭审结束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阿勒泰地区公安局、阿勒泰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富蕴县县委、富蕴县人民政府、富蕴县农业农村局等多家单位,举行“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保护额河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为旁观的各界代表及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课。

结合即将到来的世界环境日,检察官向现场群众发放《保护渔业资源严禁非法捕捞》宣传手册,通过漫画图解、典型案例释法说理,达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警示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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